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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5條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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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3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第4條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
第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三、專業服…
第7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
第8條
本部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除下列情形者外,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一、新設立者,自營運…
第9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得核發獎牌或獎勵金;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評鑑…
第10條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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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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