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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機關代表三人。 二、牙醫師公會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口腔醫學專家代表四人至五人。 四、其他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主任委員與第一款、第四款委員,由本部部長逕行遴聘之;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有關團體推薦人員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繼任者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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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