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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設工作小組並分組研議。工作小組所需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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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