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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幹事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由部長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第二條所定任務涉及本部相關機關、單位者,應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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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