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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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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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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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