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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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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