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 第11條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 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 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 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理。 六、健康促進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