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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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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對衛生及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及社會福利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促進國際間社會服務事業之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熱心衛生事業及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眾和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衛生及社會福利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辦理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行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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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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