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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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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