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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後,請頒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取消其頒獎資格;其已頒發者,並得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請頒本獎章事實有虛偽、造假情事。 二、因犯罪被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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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