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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推薦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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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