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第14條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4條

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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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