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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 一、短期週轉金貸款。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薪資貸款。 前項第一款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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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