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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 第2條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2條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於
第三條
第三項之發給期間,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六、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七、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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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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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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