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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 第9條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9條
第四條
加發生活補助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妥為保管支出憑證。 本部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或財團法人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獨居老人服務之情形,進行輔導、訪視、督導、考核或抽查;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相關支出憑證或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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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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