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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 第4條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4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二條規定之加發生活補助,經檢核符合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調查其匯款帳戶,按月逕匯款至受補助對象指定帳戶。 受補助對象因有特殊情形無匯款帳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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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9條
第四條加發生活補助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妥為保管支出憑證。本部得…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於第三條第三項之發給期間,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
第3條
符合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內獨居老人服務需求,認有增加關懷之必要,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直轄市、…
第6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獨居老人,指六十五歲以上一人獨自居住者。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六十五歲以上老…
第7條
依第五條第三項核定之補助經費辦理獨居老人服務項目如下:一、關懷訪視。二、電話問安。三、餐飲服…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本部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者,應按核定之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預定進度與…
第9條
第四條加發生活補助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妥為保管支出憑證。本部得…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3條
看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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