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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 第8條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本部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者,應按核定之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預定進度與
第五條
第二項實施計畫規定之補助經費核撥及結案程序確實執行。非經本部同意,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形,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者,應詳述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將補助經費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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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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