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 第7條

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三項核定之補助經費辦理獨居老人服務項目如下: 一、關懷訪視。 二、電話問安。 三、餐飲服務。 四、緊急救援。 五、就醫協助。 六、生活協助。 七、資訊提供及轉介。 八、其他相關之獨居老人服務。 前項獨居老人服務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以委託方式提供獨居老人服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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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