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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成績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丙: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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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