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第4條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