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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3條

社區大學申請補助,應填具計畫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計畫書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層轉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視年度預算核給補助經費。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現有規模。 二、辦學特色。 三、行政運作。 四、公共事務推動。 五、整體資源投入。 六、使用補助經費之規劃。 補助經費之範圍,包括社區大學講師鐘點費、設備費或其他相關業務費,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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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