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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7條

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社區大學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優等以上獎勵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比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免依第五條規定程序評定成績。但不包括受委託辦理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為第一年辦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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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