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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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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該等第獎座,並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成果發表及國內外觀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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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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