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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2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觀光組織:指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國際組織。 二、旅遊展覽:指參加政府觀光單位所籌辦在國外舉辦或參加之專業旅遊展覽、旅遊交易會。 三、國際會議:指包括外國代表在內,且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會議。 四、會議旅遊:指配合國際會議或研討會在中華民國舉辦所提供之旅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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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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