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3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二、參與活動前後一週內,確為宣傳推廣目的所發生之業務接待費用。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推廣用宣傳品,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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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