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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二、在國外參與國際會議前後一週內,確為爭取國際會議前來中華民國召開目的所發生之接待費用。 三、為爭取國際會議,接待國外考察團前來進行實地探勘之相關費用。 四、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五、製作爭取國際會議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費用。 六、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七、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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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