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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第三條第五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率,由行政院每二年檢討一次,為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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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