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7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並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 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署審核後,發給書面核准函。 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文件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署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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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