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6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