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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第2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檢具脫離 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 ,親自向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 住所、居所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辦理脫離該組織之登記。 (編 註:附件請參照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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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