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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第5條

警察機關受理脫離及解散犯罪組織之登記,應製作筆錄詢問姓名、出生年 月日、職業、住居所,採取指紋及照相,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及審核或 補正切結書、成員名冊等相關事證,並載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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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