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 第6條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第6條

受理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之警察機關,於完成登記作業後,應檢具筆 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 具現役軍人身分者,移送管轄軍事審判機關。 依本條移送者,除另涉他案外,均不隨案移送。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