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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第7條

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或其參與者,經依本辦法登記解散 或脫離後,警察機關應適切注意有無仍利用該組織名義繼續從事犯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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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