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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第4條

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 得於期限內提出相關文件,由其部隊長或該管長官核轉部隊或監所所在地 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並視同已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文件送達後,該管警察機關應即派員前往辦理第五條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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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