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信網路設置者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內,應維持
第三條
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信網路設置者未維持
第三條
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信網路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數位發展部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