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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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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