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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14條

關係部落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同意事項之座落地點或實施範圍,位於該部落之區域範圍者。 二、同意事項之衍生影響,擴及至該部落之區域範圍者。 關係部落由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依前項規定認定之;認定有困難時,應敘明爭議事項及處理意見,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部落代表協助認定關係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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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