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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21條

關係部落得聯合召集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 前項部落會議,由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互選一人召集並主持;由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聯合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會議程序、議決方式及會議紀錄,準用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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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