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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18條

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但部落會議主席未出席或代行召集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二、主持人確認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 三、申請人報告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法令草案內容及共同參與、管理、利益分享機制。 四、出席人員陳述意見。 五、申請人回應意見。 六、表決同意事項。 七、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八、散會。 部落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未列席時,免經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程序。 主持人確認出席之原住民家戶代表未過半數時,應即宣布流會,並記載於部落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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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