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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4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法院得就保護機構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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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