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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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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