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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與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準用之。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信託業與客戶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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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