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第3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