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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 四 章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 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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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