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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第4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信託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信託業負履行責任。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違反法令或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客戶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應依信託業法
第三十五條
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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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
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十項、…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前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
第34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之二十倍。但其指撥營…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第36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除應遵守相關法…
第37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
第38條
信託業與客戶所簽訂之信託契約,除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記載各款事項外,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
第39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
第41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與…
← 第39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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