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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6條

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 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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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