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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4條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員工,應一次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十作為互助基金;並每月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五作為互助金,另得由社會公益團體捐贈贊助,以支應員工互助共濟事項之開支,有餘時併入互助基金存儲。 前項互助俸額另定之。 第一項互助基金應妥為儲存,不得移作別用,以備互助金不敷時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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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