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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第20條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20條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
第四條
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 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委員會專案通過,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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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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