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改任之警察官,按其原經依法敘定之本俸俸級,就警察人員俸表所列同等階任官。 前項改任後之官階,高於所在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二階以上者,不得申請調任同官階之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