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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同項第二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二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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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警察官職分立,凡現任警察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八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警察官職分立,凡現任警察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第3條
(刪除)
第5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之警察官,於升官等任用時,其俸級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銓敘合格警察官,於復任時,其俸級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7條
(刪除)
第8條
(刪除)
第9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現任警察官改任之官等,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於升任時適用…
第10條
現任警察官之改任,其作業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主管職務,指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所稱專門性職務,…
第12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改任之等階,其官階由銓敘部按改任人員原經依法敘定之本俸俸級,就警察人員俸…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改任之警察官,按其原經依法敘定之本俸俸級,就警察人員俸表所列同等階任官。前項改任後…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主管機關…
第15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稱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以參加年終考績者為準。警察人員因公傷病請公假…
第16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
第17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
第17-1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項所定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
第17-2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退休、撫卹案件,應由服務機關檢具相…
第18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一般行政人員,指主計、人事、文書、庶務及其他非執行警察勤務而依各警察機關…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八十…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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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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